轉移安排比較
- 「僱員自選安排」實施後,僱員在現職的強積金供款帳戶內,其中三個主要分帳戶內的累算權益將有不同的轉移規定:
- 「僱員自選安排」只適用於強制性供款,並不影響自願性供款,自願性供款的轉移安排,仍然須視乎所屬計劃的管限規則而定。
- 「個人帳戶」(現稱「保留賬戶」)內的累算權益則一如以往,可隨時轉移至任何強積金受託人及計劃。
- 「每公曆年」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
- 僱員有權選擇在每公曆年內的任何時間,將自己在現職的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全數一筆過轉移一次。
- 僱員在本公曆年進行了一次轉移後,無須等待12個月後才作另一次的轉移,他可以在下一個公曆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隨時提出轉移申請。
- 如僱員曾將過往受僱或自僱時所產生的累算權益轉移至現職的供款帳戶內,有權將該部分的累算權益,隨時全數一筆過轉移至自選的受託人及計劃。
供款帳戶內的累算權益 | 「僱員自選安排」實施前 | 「僱員自選安排」實施後 |
現職僱主的強制性供款 | 不可轉移 | 不可轉移, 仍須保留於僱主沿用的計劃內 |
僱員在現職的強制性供款 | 不可轉移 | 有權於每公曆年 選擇全數一筆過轉移一次 |
以往受僱或自僱時的強制性供款 (如有) | 不可轉移 | 可隨時全數一筆過轉移 |
轉移細則
資料來源: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