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积金“雇员自选安排”(俗称“强积金半自由行”)将于今年11月1日实施。届时,雇员可以将自己在现职的强积金供款帐户内,雇员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即已累积的供款及投资回报),每公历年一次,选择转移至另一个心仪的受托人及计划;或者无须作出任何变动,把累算权益保留在沿用的强积金计划。
转移安排比较
- “雇员自选安排”实施后,雇员在现职的强积金供款帐户内,其中三个主要分帐户内的累算权益将有不同的转移规定:
- “雇员自选安排”只适用于强制性供款,并不影响自愿性供款,自愿性供款的转移安排,仍然须视乎所属计划的管限规则而定。
- “个人帐户”(现称“保留账户”)内的累算权益则一如以往,可随时转移至任何强积金受托人及计划。
- “每公历年”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 雇员有权选择在每公历年内的任何时间,将自己在现职的雇员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全数一笔过转移一次。
- 雇员在本公历年进行了一次转移后,无须等待12个月后才作另一次的转移,他可以在下一个公历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随时提出转移申请。
- 如雇员曾将过往受雇或自雇时所产生的累算权益转移至现职的供款帐户内,有权将该部分的累算权益,随时全数一笔过转移至自选的受托人及计划。
| 供款帐户内的累算权益 | “雇员自选安排”实施前 | “雇员自选安排”实施后 |
| 现职雇主的强制性供款 | 不可转移 | 不可转移, 仍须保留于雇主沿用的计划内 |
| 雇员在现职的强制性供款 | 不可转移 | 有权于每公历年 选择全数一笔过转移一次 |
| 以往受雇或自雇时的强制性供款 (如有) | 不可转移 | 可随时全数一笔过转移 |
转移细则
资料来源: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局
